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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规定从哪一年

交强险限额规定从哪一年

交强险限额规定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一定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项的强制保险制度。那么,交强险的限额规定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呢?

2006年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限额规定也就应运而生。这个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时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发生财产损失时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

2016年

由于交通事故频发,人民群众对于交通安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安全以及增加赔付限额的保险利益,2016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行新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提高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其中,个人受到人身伤害最高可获得人民币110万元的赔偿,财产损失最高为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

2018年11月2日,交强险的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新条例从发行时间起生效。其中规定,受害者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提至130万,处于非驾驶员身份的被害人有不低于100万的被保险金额;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提至110万。

2020年

202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开始呈现出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时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例如,人员死亡、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丧葬费用等均在赔付范围之内,使得保险赔偿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安全利益。

总结

从2006年到2020年,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新的规定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济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赔偿带来了更为实际的保障和帮助,让人民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