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介绍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城乡居民、与企业合同制协议工、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国家掌握的主要经济力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领取了工商执照的营利性组织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均可是社会保险中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设有国家机关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机构等。国家机关作为政府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其参保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等。
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是自己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乡居民也可以是社会保险中的用人单位,所参加的社会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职工的工伤保险。
与企业合同制协议工
企业合同制协议工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与员工约定期限或任务的合同制度。企业合同制协议工在就业、劳动关系、职工权益等方面与普通雇佣劳动者一致,也可以是社会保险中的用人单位,享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独资或与其他个人共同经营,不设法人资格,以取得经营所得为主要生计来源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没有与雇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中的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